招标后“反悔”不认账,法院判定违约担责
2026-07-14 16:32:17
来源:平江法院 | 编辑:黄瑶睿 | 作者:邓颖 | 点击量:5423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邓颖)企业自主以招投标方式采购服务,发出中标通知后又以“程序不合规”为由主张合同不成立,这样的“反悔”能否获得法院支持?近日,岳阳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这样的服务合同纠纷案。
2025年4月1日,甲公司向乙公司发送“XX活动项目招标邀请”邮件,并附详细招标文件。乙公司随即组织人员开展工作,并提交方案及报价。此后双方多次沟通调整,乙公司于5月5日提交最后一版报价单。5月10日,甲公司向乙公司发送邮件,明确通知乙公司为中标单位。然而仅两天后,甲公司通知乙公司项目取消。乙公司随即要求甲公司承担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,甲公司以双方的沟通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程序要求,仅属“普通商务磋商”,否认合同成立。双方协商未果后,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,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招投标活动中,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属要约邀请,投标属要约,确定中标人属承诺,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。本案所涉项目并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,甲公司自主自愿选择以招投标方式采购服务,就有义务按法律规定及其真实意思履行义务。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,甲公司单方套用中标无效规则缺乏依据。甲公司发出中标通知后,双方合同已成立,因此法院对乙公司诉请的合理的直接损失约5万元,依法予以支持。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,甲公司已主动全额履行。
法官提醒:招标人进行招投标活动,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尊重投标人的劳动、智力成果,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废标。
今后,平江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“企业服务年”部署要求,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,通过个案裁判引导企业诚信履约、规范交易,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投资创业的安全感,全力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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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审:伏志勇
三审:万朝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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